北京绿水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鑫瑞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绿水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4民初1103号
原告:唐山鑫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古赵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绿水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13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30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鑫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水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唐山鑫瑞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鑫瑞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鑫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唐山鑫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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