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浙*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枞阳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常熟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常熟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701元和上诉人常熟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7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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