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浙*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枞阳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常熟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常熟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701元和上诉人常熟市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7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