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0663号
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新棉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794391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18号福星城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077843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全部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23.76元,减半交纳7161.88元,由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