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执异42号
异议人(案外人):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备案号:20210629002。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水务公司(原巴东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18321005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硒都商城**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2625539。
法定代表人胡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福星城**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077943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056669X1。
法定代表人李世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6538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巴东县水务公司、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产公司)系列案,本院作出(2020)鄂2823执1253号之一、(2020)鄂2823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兴业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北京大道69号中环国际广场车库共计84个停车位。案外人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依法确认(2020)鄂2823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中的架空层改建车库车位非被执行人兴业房产公司所有,停止对改建车库车位的执行,并解除对改建车库车位的查封。2、判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称,兴业房产公司与巴东县水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东县水务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2823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向巴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作出了(2020)鄂2823执12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点:
一、2017年以前的原规划设计架空层下面没有停车场,设计的是连接AB栋的坝子和天桥,坝子是绿化地、小区活动场地和重要的消防通道,坝子及下面的架空层属于公共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地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二、原被执行人在销售房屋楼盘时对业主承诺的有停车场,为了兑现卖房时的承诺,在2017年以完善小区基础配套建设为由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主管部门审批动用中环国际小区AB栋架空层下面的空闲空间改建成车库车位,改建车库的里边部分属于B栋的基础建设,原来是赤裸的桩柱、培坎和土,所有建设费用已纳入整栋楼的土建预算,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存在还有产权,非法骗取的规划无效。
三、B栋架空层属于人防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无权处置进行拍卖。
四、申请变更架空层用途的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合法,主管部门在审核时不严,非法骗取的规划应该无效。改建车库征求意见签字表共10张(排序为1-14、1-9、1-22、15-34、23-44、35-54、45-66、55-68、67-88、89-96)排序多次重复,笔迹一样,前后表格不一样,一户多签,3**头签字表,总编号显示96人,实际173人,其中初筛66和67、46和47、27和28、40和60、64和65是同一户,经业主本人核实不是本人所签,也没委托他人,更没有司法公正的共24人,征求意见表上面明确备注不能代签,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要司法公证,小区内从来乜有任何公告,更没有在微信群里告知,如果这个架空层是开发商的为什么还要业主签字同意才能建设,签字同意建设了也没有书面和口头承诺此地方赠予你了,为何就名正言顺的成为开发商私人所有。
综上所述,异议人对上述改建车库车位享有合法权利,并且足以排除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水务公司、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业房产公司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3民初1474号等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兴业房产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兴业房产公司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巴东县共计84个车位以及位于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北京大道128号卓越广场车库共计46个车位,用于评估、拍卖以抵偿上述申请执行人债务,并提供了湖北华瑞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的***房咨询字(2020)007号、008号评估报告,007号评估报告对位于巴东县个停车位房地产价值评估为360.30万元,008号评估报告对位于巴东县个停车位房地产价值评估为682.12万元。
申请执行人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等同意以该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鄂2823执12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兴业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东县共计车位84个(不动产权登记证号鄂【2018】巴东县不动产权第××号。B栋负一层8-25号车位;架空层负二层1-27号车位;架空层负一层28-66号车位);二、被执行人兴业房产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0)鄂2823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兴业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东县共计84个(负一层中环国际广场架空层改建停车场的66个车位;负一层中环国际广场地下车库8-25号的18个车位)。2021年7月16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告(一拍),对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北京大道69号中环国际广场车库共计84个停车位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上述拍卖流拍后,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再次发布拍卖公告(二拍)对上述车位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原巴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兴业房产公司颁发建字第2017第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中环国际广场改建停车场,建设规模3612平方米(二层)。2018年4月18日,巴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兴业房产公司颁发鄂(2018)巴东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兴业房产公司,房屋坐落于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北京大道69号中环国际广场,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车库/车位,土地使用权面积7774.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66.18平方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案涉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北京大道69号中环国际广场地下停车场共计84个停车位对外公示的产权人或权利人为兴业房产公司,因兴业房产公司在本院存在大量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兴业房产公司亦同意对案涉84个停车位进行评估、拍卖后清偿对外所负债务,故本院依法对登记在兴业房产公司名下的84个停车位进行拍卖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案外人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兴业房产公司在销售住房时向小区业主承诺有停车场,兴业房产公司为兑现该承诺而将小区负一层、负二层架空层改建为车库车位,且在改建前由业主签署了架空停车场意见征求表,但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兴业房产公司已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明确约定案涉66个架空层改建停车位由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所有或使用。因此,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并不是案涉66个架空层改建停车位的权利人,异议人请求停止对改建车库车位的执行,并解除对改建车库车位的查封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请求依法确认(2020)鄂2823执1253号执行裁定书中的架空层改建车库车位非被执行人兴业房产公司所有,判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中环国际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