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3执保113号
申请人: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风景名胜区七甸工业园区哨发路,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56844X。
被申请人: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漾月街道新村社区招设村,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P7BYW7H。
被申请人: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18号福星城5幢301室,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0778433U。
本院在执行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2021)云0323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本院已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1)云0323执保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