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02执11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聪,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景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景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景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无为县教育局的质保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受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