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景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2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景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景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4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履约保证金42420元,并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0207民初4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