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初670号之一
新疆北斗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同创公司)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新01民初67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二、如上述款项冻结不足,也可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上述裁定,本院已冻结立昂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5×××10的银行账户。2018年12月14日,北斗同创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斗同创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北斗同创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5×××1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映红 审判员  李卫玲 审判员  田 姝
书记员  贾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