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041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燕山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