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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041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燕山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