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马坊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9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马坊支行,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9553326E。
负责人:于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武志强,该行风险资产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执行人:武某,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北奇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216150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中油华兴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216150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丰硕商贸有限公司(原保定丰硕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北奇村东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477063870。
法定代表人:武三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翠园街**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898401025。
法定代理人:武某,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马坊支行与***、武某、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保定中油华兴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我院作出的(2019)冀069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保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马坊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某、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保定中油华兴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765765.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损失2608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某、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保定中油华兴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少量财产并已冻结,名下不动产难以变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791846.58元。
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对***、武某、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保定中油华兴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某、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保定中油华兴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 涛
人民陪审员  甄彦彬
人民陪审员  常 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