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与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91民初895号
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9553326E。
负责人:**,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翠园街723号科技产业园A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8984010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地址:保定市竞秀区北奇村西(西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158016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中油华兴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保定市工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216150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丰硕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西路世纪大厦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477063870。
法定代表人:武三丫,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顺平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与被告保定世纪星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中油加油中心、保定中油华兴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丰硕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马坊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