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6财保36号
申请人郑州明硕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立即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9514.76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账号:16×××18)。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郑州明硕阀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明硕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9514.76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
书记员 马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