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

嘉兴兰博轴承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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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兰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塘汇工业区平一路东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91752748L。
法定代表人:谢萧筱。
委托代理人:盛新铭、吴夏璟,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32440730L。
法定代表人:韩丁玲。
申请执行人嘉兴兰博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7219.1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1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21层2101号、2102号、2103号、2104号2105号的不动产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不动产已向他人设置抵押。截至2022年9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丁玲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4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庞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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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徐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