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财保87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海,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韩丁玲,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1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银行账号1605********,开户名称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5571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