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

江苏一环集团闸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8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环集团闸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龙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4854。
法定代表人:李岳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千,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32440730L。
法定代表人:李培仁。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环集团闸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截至2021年5月8日,**公司共结欠一环公司定作
款921519.12元,该款由**公司于被保全的账户解除冻结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自2021年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支付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一环公司结欠**公司金额为864456.3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由一环公司在**公司上述第一项需支付的每笔定作款前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公司,直至上述结欠发票开具完毕为止。三、如**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一环公司有权就未支付部分定作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上述协议签订后,一环公司申请解除对**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3元,由双方各半负担。该款已由一环公司垫付,**公司应负担部分(金额为5971.5元)于被保全的账户解除冻结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一环公司。六、上述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一环集团闸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
2、2021年8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司法协助平台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委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名下有(产权证号为:××、1001048224、1001048230、1001048228、1001048227)的房屋,上述房屋已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委托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除此无记录。
三、2021年9月17日,因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0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21519.12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