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张彦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伟、刘红忠,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32440730L。
法定代表人:李培仁。
被执行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封市新宋路西段**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2546W。
法定代表人:卫松年。
被执行人:房四平,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女,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房斌杰,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司惠丽,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郑州市**阀门有限公司、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房四平、***、房斌杰、司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豫02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2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