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1314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