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3567号
原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冬,男。
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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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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