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商初字第00367号
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16元,减半收取23658元,由原告盐城市仁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祁建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