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7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欧堡利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秦安街78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2元,减半收取72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