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盐民初字第0212号
原告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秦安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9元,减半收取22964.5元,由原告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东
代理审判员曹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