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催1号
申请人: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昆港公路2188号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龙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丽,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滨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钟 玲
审判员 黄 欣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潘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