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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7民初13142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2日生,汉,住江苏省盐城市市。 被告:***,女,1971年3月30日生,汉,住江苏省盐城市市。 被告:***,女,1992年2月26日生,汉,住江苏省**京市市。 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