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2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八巨镇工商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海门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钇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昧洋工业园南侧**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滨海县东方纸业有限公司的设备已被另案查封,该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均是租赁的,无权处置;被执行人滨海世创木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待变现后,本案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因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