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华,***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夏集镇丰收村。
投资人:施兆明,系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兆明,***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周庄科技产业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蒋国序,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相荣生,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国序、相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建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苗 鸿
审判员  袁海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