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申2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技产业园168号。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9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开庭审理前,再审申请人曾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书,请求一审法院调取或者允许申请人前往涉案工程招标单位调取涉案人员王郑州或者***曾代表被申请人在相关的招投标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用以证明***、王郑州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与被申请人有关,但一审法院未同意申请人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的申请,致使申请人无法调取证据而导致败诉。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7民初946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公司发表意见称,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并没有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原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再审申请人也没上诉,应视为对原审判决的认可,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和事实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庭审前已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令,但原审法院未予同意,致使***因无法调取证据而败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经审查,***主张其于原审庭审前已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笔录中亦未有***申请原审法院调取证据的有关记录。同年2月24日,***才交寄调查令申请书,已超过申请调查令期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