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64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代理人:***,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邮市耕地质量保护站,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市农业农村局内。
法定代表人:*家跃,站长。
被告: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界碑镇周庄科技产业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户籍所在地高邮市,住所地高邮市。
原告柏**与被告高邮市耕地质量保护站、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柏**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