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邮市耕地质量保护站、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87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委托代理人:***,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邮市耕地质量保护站,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市农业农村局内。
法定代表人:*家跃,该站站长。
被告: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碑镇周庄科技产业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高邮市耕地质量保护站、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