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644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邮市耕地质量保护站,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市农业农村局内。
法定代表人:*家跃,系该站站长。
被告: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界碑镇周庄科技产业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高邮市耕地质量保护站。被告江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