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622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民,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982564346592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密云,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95647056D,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周庄科技产业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管理委员会、*苏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茅小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