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异31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祝宝龙,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东海××楼××单元301户,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65××××××××。

申请保全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D区。

申请保全人: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巢湖经开区玉泉路亚能电力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080504。

在本院执行(2020)皖0181民初9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过程中,被保全人祝宝龙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祝宝龙称:异议人近日发现自已位于山东省青岛市××东海××楼××单元301户房屋被查封,经查问方知系因***、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由法院查封。对此,异议人特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如下:1、根据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0)皖0181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本案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异议人的房产明显违法。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15日前从异议人享有权利的2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820191211535155004)中实现借款债权本金150万元,电子承兑汇票多出部分返还给异议人。2、***、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手上持有的承兑汇票完全能够实现债权,根本不需要其他财产予以保证。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且本案***、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手上持有承兑汇票,完全能够实现债权,因此,本案现查封异议人案涉房产明显错误。故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案涉房产的查封。

申请保全人***、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称:1、商业承兑汇票不是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到期不能收款的风险;2、本案财产保全是查封房产,不是对房产进行拍卖,不影响异议人正常居住,如果说保全房产影响了异议人进行房产抵押和出售,这恰恰是申请保全人所担心的转移财产情形;3、在(2020)皖0181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保全人主动放弃了借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已经做出了最大让步、妥协。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继续保全异议人案涉房产,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祝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皖0181民初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祝宝龙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该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0)皖0181民初9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查封了祝宝龙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楼××单元301户房产。对此,祝宝龙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错误。

另查明,***、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祝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20)皖0181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从被告祝宝龙享有权利的20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820191211535155004)中实现借款债权本金1500000元,电子承兑汇票中多出部分由原告方返还给被告(如因返还产生争议,可另寻解决途径),实现债权后,原告放弃利息等诉讼请求,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原告负担;二、如2020年12月15日前原告未能从被告祝宝龙享有权利的20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820191211535155004)中实现借款债权本金1500000元,则由被告祝宝龙承担给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的义务,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415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查封祝宝龙名下案涉房产,系本院在执行(2020)皖0181民初9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过程中实施的执行行为,祝宝龙对该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执行该保全裁定中,祝宝龙系被保全人,本案查封其名下案涉房产并无不当。因此,祝宝龙对查封案涉房产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祝宝龙如系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祝宝龙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永友

审判员  窦本发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