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巢民一初字第01734号
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恒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于2015年6月8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被告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0000元,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90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