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1801号
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保全费5600元,由原告安徽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朱月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