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终4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路守信,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国风小区5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50970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萧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龙山北路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MR2WN5T(1-1)。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路守信、上诉人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萧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取土毁损路守信桃树造成损失基本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路守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柳
书记员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