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4876号
原告:**,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0310279011。
被告: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6号楼新世纪商务中心2号标准厂房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50970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