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2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7835387A,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袁春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50970P,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楼新世纪商务中心**标准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总经理。0551-6555814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