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904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1045677.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款1104567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98074元、执行费78446元,合计11222197.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款1104567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104567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9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222197.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款1104567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104567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9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