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9045号
原告: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纬二路1号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6409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新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8366201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吴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