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9045-1号
原告: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纬二路1号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6409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新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8366201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90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