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5832号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臻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明光市徽商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74元,减半收取44037元,由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杨雯雯 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 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
书 记 员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