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民初5337号
原告:*道朗,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徽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廿埠居委会丹霞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150319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安徽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徽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可能转移财产,造成后期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60元。
案件申请费186元,由原告安徽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