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皖0181执780号
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梁峰、王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81民初3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峰、王旭东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峰、王旭东材料款301595.9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5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56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