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533号之一
原告:**苹,女,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理人:刘道楼,男,1956年0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系**苹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陶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10556911。
法定代表人:谷习东,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包河区南京路2677号西院D座8-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
负责人:俞能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苹与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苹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苹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