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7U。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展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1。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1,公民身份号码210××××××××××××257。
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786元,减半收取计7393元,由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14786元,超过原告应负担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赖淑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