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6342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105569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