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6342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105569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