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23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105569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