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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23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105569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