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434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现住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丰县陶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105569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后,原告***以被告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将60000元履约金全部给付为由,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