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611号
原告:西安中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舒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诗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帮卫,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中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中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后计1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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