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4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D地块2#楼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KHHR1M。

法定代表人:徐崇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桐,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洁,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人: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2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4478N。

法定代表人:蒋帮卫。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皖0207民初242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雨万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2205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项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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