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宇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384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信旺华府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4478N。

法定代表人:蒋帮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阳南路**虹桥苑****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4468R。

法定代表人:刘家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巢,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原建委大楼码12340181594257566L。

法定代表人:曾瑾,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皖0181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不成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3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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