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384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信旺华府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4478N。
法定代表人:蒋帮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阳南路**虹桥苑****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4468R。
法定代表人:刘家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巢,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原建委大楼码12340181594257566L。
法定代表人:曾瑾,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合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企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皖0181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不成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3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晓云